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人才集聚,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就加强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人才公寓
第二条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我市就(创)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到2020年,市、县两级提供不少于1000套人才公寓。其中,市本级筹集人才公寓200套,将人才公寓房纳入公租房购买计划,每年购置50套。各县(市、区)筹集人才公寓800套(各区、市不少于100套,各县不少于60套)。
第四条人才公寓免收租金,租住者每人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00元(包含物业、网络费用),水电费自行缴纳。市人才公寓委托市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五条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章租房补贴
第六条享受租房补贴对象与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相同。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工作地无住房确需租房的党政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租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每人补贴1000元/月,全日制硕士每人补贴700元/月,全日制本科生每人补贴500元/月。
第八条每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租房价格。
第九条享受租房补贴的最高年限为3年。享受期间在南平市购买并取得商品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房产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条对已经享受过购房补助和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租房补贴。
第四章人才奖励房
第十一条人才奖励房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后直接申请入住(奖励房尚未到位时,可先入住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供其使用),其产权属于政府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房屋使用权归人才个人,在我市范围内连续工作满5年后,住房管理单位将享受面积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人才个人的住房。
第十二条人才奖励房享受对象和标准为:
1.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被确认为省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奖励不超过120㎡、100㎡、90㎡的人才奖励房;
2.2017年1月1日起,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奖励不超过80㎡的人才奖励房;
3.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硕士,奖励不超过60㎡的人才奖励房;
4.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提出的人才奖励房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具体购置事宜。各县(市、区)按照人才工作地区域分布,负责购置所属地人才奖励房,统一交于政府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管理,并进行适当装修,使之符合入住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住房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工作地情况和人才层次,就近提供房屋供其居住。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如申请者愿意购买人才奖励房的,按照超过享受最高标准面积乘以房屋均价(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计算房屋差价,申请者足额缴纳房屋差价后,予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如申请者自主选择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以5000元/㎡价格,按照享受最高标准面积回购人才奖励房,回购资金仅限用于我市范围内购房款抵扣。
第十五条人才奖励房回购资金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
第十六条人才奖励房水电、网络、物业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缴纳。
第十七条人才奖励房产权转让相关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购房补助
第十八条购房补助对象和标准为:近5年获得全日制本科(急需紧缺专业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到我市基层和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给予每人5万元购房补助。
第十九条人才按本《暂行办法》获得购房补贴后,仍可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购房奖励政策。
第六章申办程序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人才服务窗口报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理由、主要业绩贡献、在南平工作时间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等);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审核,市属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符合复审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市委人才办按照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放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到有关单位签订入住(购买)协议,办理入住(购买)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凭通知单到人才公寓和人才奖励房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入住。申请租房补贴(购房补助)人员,从有实际租(购)房行为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助)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对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人才住房保障经费按照人才工作单位归属地,属于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县(市、区)的,除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经费外,其余部分按照市、县财政5:5分担。
第二十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我市工作服务年限和申请人身份、学历学位、专业及毕业年限情况等具体资格审查工作;国土部门(不动产交易中心)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房产情况,和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以及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自主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情况等;住建部门负责房源筹集工作;市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奖励房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人才经费筹措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申请者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取消其居住(享受租房补贴)资格或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助(租房补贴),今后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政策,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
2.将人才住房空置超过3个月或进行转租、转借等用于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
3.将人才住房上市交易或抵押的;
4.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5.有违法行为的;
6.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享受人才奖励房和购房补助政策的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才奖励房和购房补助的人才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是购买商品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并须是在南平市首次购房,只享受一套商品住房政府补贴,且在南平市域范围内未享受过有关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享受人才公寓和入住人才奖励房合同期满、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以及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未在我市重新就业创业的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
第三十三条省引进生中硕士、本科学历人员,参照享受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待遇。我市现有引进生和博士选调生全部列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范围,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承担,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