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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nprc 时间:2024-01-25 作者:nprc 浏览量:

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人才住房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23


武夷山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加快人才资源集聚与结构优化,就加强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人才公寓

第二条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我市旅游、茶业、健康养生、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就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将人才公寓房纳入公租房购买计划到2020年,我市提供不少于100套人才公寓。

第四条人才公寓免收租金,租住者每人每月自行缴纳物业管理、网络、水电等费用。人才公寓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转经”经营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章 租房补贴

第六条享受租房补贴对象与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相同。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工作地无住房确需租房的党政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租房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博士每人补贴1000元/月,全日制硕士每人补贴700元/月,全日制本科生每人补贴500元/月。

第八条每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租房价格。

第九条享受租房补贴的最高年限为3年。享受期间在武夷山市购买并取得商品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房产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条对已经享受过购房补助和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租房补贴。

第四章 人才奖励房

第十一条人才奖励房是指符合条件的省引进A、B、C类人才、省引进生、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到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直接申请入住(奖励房尚未到位时,可先入住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供其使用),其产权属于政府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房屋使用权归人才个人,在我市范围内连续工作满5年后,住房管理单位将享受面积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人才个人的住房。

第十二条人才奖励房享受对象和标准为:

1. 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被确认为省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奖励不超过120、100、90的人才奖励房;

2. 2017年1月1日起,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奖励不超过80的人才奖励房;

3. 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硕士,奖励不超过60的人才奖励房。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提出的人才奖励房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具体购置事宜,购置人才奖励房,统一交于政府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管理,并进行适当装修,使之符合入住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住房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工作地情况和人才层次,就近提供房屋供其居住。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如申请者愿意购买人才奖励房的,按照超过享受最高标准面积乘以房屋均价(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计算房屋差价,申请者足额缴纳房屋差价后,予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如申请者自主选择在武夷山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住房管理单位以5000元/价格,按照享受最高标准面积回购人才奖励房,回购资金仅限用于武夷山市范围内购房款抵扣。

第十五条人才奖励房回购资金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

第十六条人才奖励房水电、网络、物业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缴纳。

第十七条才奖励房产权转让相关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购房补助

第十八条购房补助对象和标准为:近5年获得全日制本科(所学专业符合当年度南平市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到我市乡镇以及旅游、茶业、健康养生、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就业满3年以上,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给予每人5万元购房补助。

第十九条人才按本《暂行办法》获得购房补贴后,仍可同时享受我市政府其他购房奖励政策。

第六章 申办程序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人才服务窗口报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 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5. 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 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理由、主要业绩贡献、在武夷山市工作时间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等);

7. 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由市属有关单位负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人才办。

第二十二条 符合复审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市委人才办按照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放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到有关单位签订入住(购买)协议,办理入住(购买)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凭通知单到人才公寓和人才奖励房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入住。申请租房补贴(购房补助)人员,从有实际租(购)房行为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助)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人才办主任为召集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对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除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经费由我市全额承担外,其余部分参照《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南平市、武夷山市财政5:5分担,并由我市先行垫付,年终与南平市级财政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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