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才聚武夷”行动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人才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采取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级、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第二章 享受对象
第三条人才住房政策面向在市本级用人单位(详见附录第1条)工作的人才,具体如下:
1型人才对象:福建省级引进A 类高层次人才。
2型人才对象:福建省级引进B类高层次人才。
3型人才对象:福建省级引进C类高层次人才。
4型人才对象:(1)南平市级引进D 类高层次人才(省属在南高校人才需符合附录第2条);(2)市本级企业新招 聘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经备案同意精准引进(详见附 录第3条,下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5型人才对象:(1)南平市级引进E 类高层次人才;(2)市本级企业新招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经备案同意精准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保障形式和标准
第四条人才住房保障形式有:
(一)人才租房补贴;
(二)人才购房补贴。
第五条实行人才住房综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自主选择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直至个人额度用完为止。人才住房综合经费补助=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
第六条人才住房综合补助最高额度:
1型人才对象:100万元;
2型人才对象:80万元;
3型人才对象:60万元;
4型人才对象:40万元;
5型人才对象:30万元。
第七条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人才保障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到我市工作前应在南平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南平市无购房记录)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章 人才租房补贴
第八条人才租房补贴最高标准为:
1型人才对象: 3000元/月;
2型人才对象: 2500元/月;
3型人才对象: 2000元/月;
4型人才对象:1500元/月;
5型人才对象:1000元/月;
每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租房价格。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人才租房补贴优先用于支付人才公寓(政府面向人才提供租金折扣优惠的租赁性住房)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的租金优惠折扣: 1—3型人才对象: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40%标准缴纳;4—5型人才对象: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50%标准缴纳。
第十条 人才公寓坚持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企业人才倾斜,实行“只租不售、租金优惠、集中管理、配套服务”的运行机制。人才公寓租金可用于人才公寓房源装修、设备购 置、运营管理维护、公共活动场所建设运营及活动开展等。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燃气费、车位管理费等由人才租住产生的费用,由人才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人才在工作所在地范围内购买并取得商品住房(以房屋网签为准)、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房产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在人才公寓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提供给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实习见习时免费周转使用;也可面向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市场化出租,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标准。
第五章 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人才购房补贴分2次发放:人才来南工作满1年后给予人才购房款总价的20%(最高不超过人才住房综合补助的50%,以人才住房综合补助实际剩余金额为计算基数),在南工作满5年后给予人才住房综合经费的剩余金额(流动到未列入南平市人才住房政策覆盖单位或范围工作的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支持和鼓励人才购房补贴优先用于支付政府提供的人才统售房(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建设或筹集,面向人才出售并给予折扣优惠的商品住房)。人才统售房折扣优惠按照以下标准:1—3型人才对象:售价按市场价的80%;4—5型人才对象:售价按市场价的90%。
第十六条购买人才统售房的,在选定房源后(网签前),即可申请第1笔购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国企直接结算,用于抵扣所购人才统售房房款总价的20%(最高不超过人才住房综合补助的50%,以人才住房综合补助实际剩余金额为计算基数);选择自主购买非人才统售房的,凭不动产权证书申领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人才购房补贴享受对象应按规定在南平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在南平新购商品住房。
第十八条人才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第十九条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详见附录第4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召集人,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授权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对政策享受对象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一条市委人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会同市人社局根据人才发展情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计划等,会同市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对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提出政策享受对象的优化调整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住建局根据人才保障性住房计划及需求提出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计划,并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负责牵头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分配和租金标准制定等,指导物业公司做好人才公寓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
受理、审核、变更等业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人才安居要求,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布局城镇住宅用地,支持人才住房项目落地。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供应中予以保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以及享受政策房屋上市交易的限制,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指定国企负责人才公寓租金收支结算和使用,以及人才统售房销售和人才违约情形处置等 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入住人才公寓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形,或人才认定相关文件被撤销的;
2.将人才公寓住房空置进行转租、转借等用于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
3.擅自破坏人才住房结构,损坏设施设备的;
4.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5.利用人才住房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6.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享受政策的人才流动到未列入南平市人才住房政策覆盖单位或范围工作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在南连续工作未满5年,应在6个月内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如购买人才统售房的,还需按购买当年度的市场价补足优惠折扣房款。人才按要求退回购房补贴和补足优惠折扣房款后,享受政策优惠的人才房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取消该用人单位3年内享受全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来 南工作时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
第三十一条到我市工作的福建省引进特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对实现行业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重大产业升级、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创平台等市本级重点人才平台载体的技术领衔人,可由市委人才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供住房保 障 。
第三十二条符合1—3型人才条件的柔性引进(详见附录第5条)对象可享受租房补贴政策。同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提供优质人才房作为专家工作室供其办公、居住使用。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整体承租人才公寓等形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由设区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市本级挂职的干部人才,挂职期间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标准缴纳。
第三十三条市本级民营企业新招聘的35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技师、高级技师可享受每月最高8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年。
第三十四条人才工作岗位在市域内变动的,按流入所在地有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不含组织统一安排的,详见附录第6条),在南服务时间实际可累计计算,所享受的人才住房综合经费补助需抵扣已申领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在南入职工作的,仍按照南委办发〔2017〕20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另行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期暂定5年,由南平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解释。
附录
1.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在市本级税务机关纳税; 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属市本级编制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武夷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南平办学点等省属在南高校1—4型符合条件人才可纳入享受范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市直单位派驻县(市、区)、市属企业子公司的员工,实际工作单位(岗位)在县(市、区),按县(市、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2. 毕业于最新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或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同时排名前200(以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和THE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台湾知名高校(以最新发布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百强”中台湾地区高校为准)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主要包括省委组织部综合管理类引进生、博士选调生,以及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同意的人才项目(含南平市党政类、紧缺急需类、教育类、医疗类储备人才等省、市重点人才项目)并在招聘引进公告中明确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对象。
4. 以房屋网签为时间节点,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除按揭外),直至累计10年期满为止;强化人文
关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转让、抵押享受人才政策住房的,可以按规定交易、转让、抵押人才政策住房。对机关、事业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未达最低服务年限或未退还购房补助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5.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行政编制等工作关系不在我市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每年为我市引进单位的服务次数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0次。
6.组织统一安排的是指由市委、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岗位的人才,可自主选择在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申报兑现人才住房政策,所需经费由实际工作所在地承担。